預算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869,325,000 元()
計畫內容
辦理一般行政事務及司法業務電腦化。
預期成果
依法辦理各項行政事務,達成司法業務之推展。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7,688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27,076千元,包括:
(1)水電費8,825千元,包括:
<1>辦公廳室水費355千元。
<2>辦公廳室電費8,470千元。
(2)其他業務租金10,236千元,包括:
<1>租用辦公廳室租金8,700千元。
<2>租用法官職務宿舍租金1,536千元。
(3)稅捐及規費89千元(明細詳「公務車輛
  明細表」),包括:
<1>公務汽機車牌照稅51千元。
<2>公務汽機車燃料費38千元。
(4)保險費374千元,係公務汽機車保險費(
  明細詳「公務車輛明細表」)。
(5)物品3,363千元,包括:
<1>辦公廳室清潔用物品762千元。
<2>辦公事務費1,336千元。
<3>公務汽機車油料費1,265千元(明細詳
  「公務車輛明細表」)。
(6)一般事務費1,508千元,係員工慶生及自
  強活動等各項文康活動經費,按員工754
  人,每人每年按2,000元計列。
(7)房屋建築養護費818千元,係辦公房舍基
  本維護費,按加強磚造計10,510.63平方
  公尺,每平方公尺每年24.05元、鋼筋水
  泥計29,604.9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每
  年19.09元計列(明細詳「現有辦公房舍
  明細表」)。
(8)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742千元,包括
  :
<1>公務汽機車養護費1,021千元,按未滿
  2年計5輛每輛每年8,245元、2-4年計4
  輛每輛每年24,735元、4-6年計2輛每
  輛每年32,980元、6年以上計16輛每輛
  每年49,470元、機車14輛每輛每年1,6
  49元計列(明細詳「公務車輛明細表」
  )。
<2>內勤人員辦公器具養護費721千元,按
  職員(含法警、約聘僱人員)709人,每
  人每年1,017元計列。
(9)特別費121千元,係首長特別費(每月按1
  0,100元計列)。
2.獎補助費612千元,均屬獎勵及慰問,係退
 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27,688,000
0200 業務費 27,076,000
0202 水電費 8,825,000
0219 其他業務租金 10,236,000
0221 稅捐及規費 89,000
0231 保險費 374,000
0271 物品 3,363,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1,508,000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818,000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1,742,000
0299 特別費 121,000
0400 獎補助費 612,000
0475 獎勵及慰問 6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