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459,873,000 元()
計畫內容
辦理一般行政事務。
預期成果
依法辦理各項行政事務,達成司法業務之推展。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45,153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43,155千元,包括:
(1)水電費20,740千元,包括:
<1>辦公廳室水費603千元。
<2>辦公廳室電費20,137千元。
(2)其他業務租金10,095千元,包括:
<1>租用檔卷庫房租金3,120千元。
<2>法官宿舍租金5,895千元。
<3>司法替代役租用宿舍租金1,080千元。
(3)稅捐及規費602千元(明細詳「公務車輛
  明細表」),包括:
<1>公務汽機車牌照稅341千元。
<2>公務汽機車燃料費261千元。
(4)保險費1,009千元,包括:
<1>公務汽機車保險費250千元(明細詳「
  公務車輛明細表」)。
<2>建築物及財產保險費759千元。
(5)物品4,166千元,包括:
<1>辦公事務費2,231千元。
<2>公務汽機車油料費1,935千元(明細詳
  「公務車輛明細表」)。
(6)一般事務費2,532千元,係員工慶生及自
  強活動等各項文康活動經費,按員工1,2
  66人,每人每年按2,000元計列。
(7)房屋建築養護費931千元,係辦公房舍基
  本維護費,按加強磚造計3,490.19平方
  公尺,每平方公尺每年24.05元、鋼筋水
  泥計44,386.6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每
  年19.09元計列(明細詳「現有辦公房舍
  明細表」)。
(8)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2,959千元,包括
  :
<1>公務汽機車養護費1,759千元,按未滿
  2年計4輛每輛每年8,245元、2-4年計5
  輛每輛每年24,735元、4-6年計3輛每
  輛每年32,980元、6年以上計30輛每輛
  每年49,470元、機車12輛每輛每年1,6
  49元計列(明細詳「公務車輛明細表」
  )。
<2>內勤人員辦公器具養護費1,200千元,
  按職員(含法警、約聘僱人員)1,180人
  ,每人每年按1,017元計列。
(9)特別費121千元,係首長特別費(每月按
  10,100元計列)。
2.獎補助費1,998千元,均屬獎勵及慰問,係
 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45,153,000
0200 業務費 43,155,000
0202 水電費 20,740,000
0219 其他業務租金 10,095,000
0221 稅捐及規費 602,000
0231 保險費 1,009,000
0271 物品 4,166,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2,532,000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931,000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2,959,000
0299 特別費 121,000
0400 獎補助費 1,998,000
0475 獎勵及慰問 1,99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