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38,511,000 元()
計畫內容
辦理一般行政事務。
預期成果
依法辦理各項行政事務,達成司法業務之推展。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3 辦理司法行政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4,506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教育訓練費50千元,包括:
(1)赴學校進修所需補貼之學分費、雜費等
  費用20千元。
(2)赴訓練機構研習所需補貼之教材、住宿
  及交通等費用30千元。
2.通訊費47千元,係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
 通信費。
3.資訊服務費947千元,係電腦設備養護費。
4.保險費3千元,係司法(廉政)志工及未占缺
 訓練人員保險費。
5.臨時人員酬金96千元,係進用工讀生協助辦
 理法院行政業務經費。
6.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33千元,包括:
(1)辦理養成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
  、通譯及司法(廉政)志工訓練所需授課
  鐘點費104千元。
(2)辦理公有建築物、消防設備及水質等安
  全申報、檢驗及簽證經費129千元。
7.物品1,502千元,包括:
(1)一般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費71千元。
(2)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等耗材
  費638千元。
(3)辦理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通
  譯訓練所需文具紙張等經費100千元。
(4)因應法庭活動所需錄音、錄影耗材費100
  千元。
(5)司法(廉政)志工誤餐補助及辦理訓練事
  務費(含便民禮民及訴訟輔導)237千元。
(6)司法風紀宣導經費56千元。
(7)與民有約活動經費78千元。
(8)法律常識及訴訟宣導經費35千元。
(9)辦理司法替代役所需經費88千元。
(10)法警押解人犯戒護用具99千元。
8.一般事務費850千元,包括:
(1)因應審判業務所需法袍製作費,法警、
  庭務員制服費136千元。
(2)法官健康檢查費196千元。
(3)辦理一、二審法院間業務交流經費188千
  元。
(4)辦公廳室清潔維護費330千元。
9.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173千元,包括:
(1)電氣設施養護費156千元。
(2)法官自動試報網路系統安全維護費17千
  元。
10.國內旅費605千元,包括:
(1)因公派赴出差旅費588千元。
(2)司法風紀訪查旅費17千元。
4,506,000
0200 業務費 4,506,000
0201 教育訓練費 50,000
0203 通訊費 47,000
0215 資訊服務費 947,000
0231 保險費 3,000
0249 臨時人員酬金 96,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33,000
0271 物品 1,502,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850,000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73,000
0291 國內旅費 6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