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89,497,000 元()
計畫內容
辦理一般行政事務。
預期成果
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依施政計畫預定進度,按期完成。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5預算 |
|---|---|---|---|---|---|---|
| 02 |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1,380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21,314千元,包括: (1)水電費15,851千元,包括: <1>辦公廳室水費581千元。 <2>辦公廳室電費15,270千元。 (2)其他業務租金594千元,係租用替代役宿 舍租金。 (3)稅捐及規費252千元(明細詳「公務車輛 明細表」),包括: <1>公務汽機車牌照稅164千元。 <2>公務汽機車燃料費88千元。 (4)保險費480千元,包括: <1>公務汽機車保險費367千元。(明細詳 「公務車輛明細表」)。 <2>建築物及財產保險費113千元。 (5)物品2,209千元,包括: <1>辦公廳室清潔用物品1,225千元。 <2>辦公事務費352千元。 <3>公務汽機車油料費632千元(明細詳「 公務車輛明細表」)。 (6)一般事務費404千元,係員工慶生及自強 活動等各項文康活動經費,按員工202人 ,每人每年2,000元計列。 (7)房屋建築養護費587千元,係辦公房舍基 本維護費,按鋼筋水泥計30,746.76平方 公尺,每平方公尺每年19.09元計列(明 細詳「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8)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780千元,包括: <1>公務汽機車養護費597千元,按未滿2 年計2輛每輛每年8,245元、4-6年計1 輛每輛每年32,980元、6年以上計11輛 每輛每年49,470元、機車2輛每輛每年 1,649元計列(明細詳「公務車輛明細 表」)。 <2>內勤人員辦公器具養護費183千元,按 職員(含法警、約聘僱人員)180人,每 人每年1,017元計列。 (9)特別費157千元,係首長特別費(每月按1 3,100元計列)。 2.獎補助費66千元,均屬獎勵及慰問,係退休 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
21,380,000 | |||
| 0200 | 業務費 | 21,314,000 | ||||
| 0202 | 水電費 | 15,851,000 | ||||
| 0219 | 其他業務租金 | 594,000 | ||||
| 0221 | 稅捐及規費 | 252,000 | ||||
| 0231 | 保險費 | 480,000 | ||||
| 0271 | 物品 | 2,209,000 | ||||
| 0279 | 一般事務費 | 404,000 | ||||
| 0282 | 房屋建築養護費 | 587,000 | ||||
| 0283 |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 780,000 | ||||
| 0299 | 特別費 | 157,000 | ||||
| 0400 | 獎補助費 | 66,000 | ||||
| 0475 | 獎勵及慰問 | 6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