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238,080,000 元()
計畫內容
1.土地稅法於94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第33條,調降土地增
值稅稅率,自94年2月1日生效,並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
,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
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
2.土地稅法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34條,增訂一生一
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自99年1
月1日生效,並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造成直轄市政府
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
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
補足。
3.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調降遺產稅
及贈與稅稅率,並提高免稅額,自98年1月23日生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1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造
成應受分配之地方政府每年度之稅收實質損失,於財政
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
前,由中央政府補足。
4.房屋稅條例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調降全國單一自
住房屋之房屋稅稅率及調整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
自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修
正條文施行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
依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且符合
同條第6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
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
預期成果
1.撥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13年2月至114年1月土地增值
稅稅收之實質損失。
2.撥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13年度土地增值稅稅收之實
質損失。
3.撥補直轄市、市、鄉(鎮、市)113年度遺產及贈與稅稅
收之實質損失。
4.撥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14年期房屋稅稅收之實質淨
損失。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4預算 |
|---|---|---|---|---|---|---|
| 03 | 地方政府房屋稅款短少補助 | 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補助地方政府稅收 實質淨損失130,000千元: 1.依據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113年7月1 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 已依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5項規定辦 理,且符合同條第6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 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 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 府補足之。另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2.有關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經與地方政府協商結 果,係以標的房屋基期(113年期)稅基按當期( 114年期以後各年期)實際適用稅率計算之稅收 ,減除該等房屋按基期實際適用稅率計算稅收 之差額計算之,該差額倘為負數,即有稅收淨 損失,倘為正數,則無稅收淨損失。 |
130,000,000 | |||
| 4000 | 獎補助費 | 130,000,000 | ||||
| 4005 |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 72,000,000 | ||||
| 4010 |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 58,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