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財政部賦稅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50頁
預算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238,080,000 元(
計畫內容
1.土地稅法於94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第33條,調降土地增  值稅稅率,自94年2月1日生效,並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  ,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  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 2.土地稅法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34條,增訂一生一  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自99年1  月1日生效,並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造成直轄市政府  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  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  補足。 3.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調降遺產稅  及贈與稅稅率,並提高免稅額,自98年1月23日生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1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造  成應受分配之地方政府每年度之稅收實質損失,於財政  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  前,由中央政府補足。 4.房屋稅條例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調降全國單一自  住房屋之房屋稅稅率及調整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  自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修  正條文施行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  依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且符合  同條第6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  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  
預期成果
1.撥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13年2月至114年1月土地增值  稅稅收之實質損失。 2.撥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13年度土地增值稅稅收之實  質損失。 3.撥補直轄市、市、鄉(鎮、市)113年度遺產及贈與稅稅  收之實質損失。 4.撥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14年期房屋稅稅收之實質淨  損失。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3 地方政府房屋稅款短少補助 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補助地方政府稅收
實質淨損失130,000千元:
1.依據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113年7月1
 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
 已依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5項規定辦
 理,且符合同條第6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
 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
 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
 府補足之。另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2.有關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經與地方政府協商結
 果,係以標的房屋基期(113年期)稅基按當期(
 114年期以後各年期)實際適用稅率計算之稅收
 ,減除該等房屋按基期實際適用稅率計算稅收
 之差額計算之,該差額倘為負數,即有稅收淨
 損失,倘為正數,則無稅收淨損失。
130,000,000
4000 獎補助費 130,000,000
4005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72,000,000
4010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58,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