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37,989,891,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
3.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4.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5.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
6.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預期成果
1.使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獲得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漁民及其眷屬489,803人、地
區團體保險對象3,196,999人。
2.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3.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63,000人次。
4.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31萬餘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5.補助中低收入戶自付健保1/2,預計25萬人受益。
6.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4預算 |
|---|---|---|---|---|---|---|
| 04 | 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補助 |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及社會救助法第19 條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 全額補助,係按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健保費,及 低收入戶人數推估,計列7,037,986千元(其 中6,534,000千元,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入 為財源,採收支併列方式)(社會保險負擔) 。 2.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規定,低收入戶門 診及住院部分負擔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 算補助,分別按門診、住院平均成長率推估, 計列1,636,422千元(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 |
8,674,408,000 | |||
| 4000 | 獎補助費 | 8,674,408,000 | ||||
| 4055 | 社會保險負擔 | 7,037,986,000 | ||||
| 4065 |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 1,636,42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