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36,905,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提起
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記官
、通譯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到刑罰目的。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4預算 |
|---|---|---|---|---|---|---|
| 01 |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6,831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6,537千元,包括: (1)通訊費5,840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 訊費等。 (2)約用人員酬金5,900千元,係遴用檢察官助 理辦理偵查輔助工作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580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26千元。 <2>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394千 元。 <3>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審查 小組出席費及編稿費等經費60千元。 (4)物品368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111千元 。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10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57千元。 (5)一般事務費2,411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300千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費3 13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208千元 。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費2 00千元。 <5>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1,197千 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提 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120千元。(另相 關經費包括: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0千元 ,共計編列180千元。) <7>被害人屍體搬運及冷藏等經費73千元。 (6)國內旅費1,438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770千元 。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旅 費168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等 業務差旅費200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100 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等業務差 旅費200千元。 2.設備及投資1,437千元,包括: (1)汰換辦公廳室冷氣設備等經費413千元。 (2)零星設備購置經費1,024千元。 3.獎補助費8,857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 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
26,831,000 | |||
| 2000 | 業務費 | 16,537,000 | ||||
| 2009 | 通訊費 | 5,840,000 | ||||
| 2033 | 約用人員酬金 | 5,900,000 | ||||
| 2036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580,000 | ||||
| 2051 | 物品 | 368,000 | ||||
| 2054 | 一般事務費 | 2,411,000 | ||||
| 2072 | 國內旅費 | 1,438,000 | ||||
| 3000 | 設備及投資 | 1,437,000 | ||||
| 3035 | 雜項設備費 | 1,437,000 | ||||
| 4000 | 獎補助費 | 8,857,000 | ||||
| 4040 |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 2,618,000 | ||||
| 4065 |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 6,239,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