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24頁
預算機關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69,723,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 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 記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 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55,074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32,173千元,包括:
 (1)通訊費10,778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約用人員酬金8,428千元,係遴用檢察官助
   理辦理偵查輔助工作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310千元,包括:
   <1>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1,221
     千元。
   <2>特約通譯報酬69千元。
   <3>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20千
     元。
 (4)物品1,005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600千元
     。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21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95千元。
 (5)一般事務費8,387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303千元。
   <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27千元
     。
   <3>肅貪、查賄、反(戒)毒、掃黑及相關業
     務經費763千元。
   <4>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3,377千
     元。
   <5>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提
     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393千元。(另相
     關經費包括:通訊費10千元、按日按件
     計資酬金20千元,共計編列423千元。)
   <6>被害人屍體搬運及冷藏等經費187千元。
   <7>處理南部大型贓物庫非有害油泥案等經
     費3,337千元。
 (6)國內旅費2,265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1,094千
     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旅
     費298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等
     業務差旅費662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70
     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等業務差
     旅費141千元。
2.設備及投資2,125千元,包括:
 (1)零星設備購置經費1,621千元。
 (2)汰換空調設備等經費65千元。
 (3)影印機購置等經費439千元。
3.獎補助費20,776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
 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
 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經費。
55,074,000
2000 業務費 32,173,000
2009 通訊費 10,778,000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8,428,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310,000
2051 物品 1,005,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8,387,000
2072 國內旅費 2,265,000
3000 設備及投資 2,125,000
3035 雜項設備費 2,125,000
4000 獎補助費 20,776,000
4010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45,00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7,502,000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13,22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