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2頁
預算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03,682,000 元(
計畫內容
依法律規定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提起公訴以及 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記官、通譯 、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72,426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71,409千元,包括:
 (1)通訊費21,582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約用人員酬金21,058千元,係遴用檢察官
   助理辦理偵查輔助工作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4,957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425千元。
   <2>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執行審
     核小組與支用查核小組委員出席費74千
     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144千元。
   <4>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提撥款
     補助計畫審查稿費70千元。
   <5>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4,244
     千元。
 (4)物品2,452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1,152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80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500千元。
 (5)一般事務費15,781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1,418千元
     。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費1
     ,059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224千元
     。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費2
     ,911千元。
   <5>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8,647千
     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提
     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1,252千元。(另
     編相關經費包括:通訊費50千元、按日
     按件計資酬金144千元、物品444千元、
     國內旅費56千元,共計編列1,946千元。
     )
   <7>被害人屍體搬運及冷藏等經費270千元。
 (6)國內旅費5,579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4,500千
     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旅
     費9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等
     業務差旅費443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90
     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等業務差
     旅費400千元。
   <6>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提撥款
     補助業務差旅費56千元。
2.設備及投資5,651千元,包括:
 (1)雙色無版印刷機購置等經費1,086千元。
 (2)零星設備購置經費4,565千元。
3.獎補助費95,366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
 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
 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經費。
172,426,000
2000 業務費 71,409,000
2009 通訊費 21,582,000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21,058,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4,957,000
2051 物品 2,452,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15,781,000
2072 國內旅費 5,579,000
3000 設備及投資 5,651,000
3035 雜項設備費 5,651,000
4000 獎補助費 95,366,000
4005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791,00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18,620,000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75,9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