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1頁
預算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43,136,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提 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記 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等 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14,857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62,565千元,包括:
 (1)通訊費20,393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約用人員酬金21,021千元,係遴用檢察官
   助理辦理偵查輔助工作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4,275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792千元。
   <2>委請專業人士之顧問費40千元。
   <3>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執行審
     核小組與支用查核小組委員出席費75千
     元。
   <4>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48千元。
   <5>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提撥款
     補助計畫審查稿費20千元。
   <6>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3,300
     千元。
 (4)物品2,674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1,200千
     元。
   <2>會議耗材經費等530千元。
   <3>開庭錄音耗材經費670千元。
   <4>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274千元。
 (5)一般事務費7,520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629千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費1
     62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220千元
     。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費6
     74千元。
   <5>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提
     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442千元。(另相
     關經費包括:按日按件計資酬金95千元
     及物品200千元,共計編列737千元。)
   <6>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5,144千
     元。
   <7>被害人屍體搬運及冷藏等經費249千元。
 (6)國內旅費6,682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之日旅費5,748
     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旅
     費42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等
     業務差旅費420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40
     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等業務差
     旅費54千元。
2.設備及投資16,145千元,包括:
 (1)檢察機關偵查庭錄音及錄影設備汰換等經
   費2,162千元。
 (2)汰換中央空調冰水主機1組等經費5,860千
   元。
 (3)汰換大樓監視器主機等經費3,954千元。
 (4)零星設備購置經費4,169千元。
3.獎補助費36,147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
 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114,857,000
2000 業務費 62,565,000
2009 通訊費 20,393,000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21,021,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4,275,000
2051 物品 2,674,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7,520,000
2072 國內旅費 6,682,000
3000 設備及投資 16,145,000
3035 雜項設備費 16,145,000
4000 獎補助費 36,147,00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4,281,000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31,8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