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1頁
預算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94,056,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一審檢察署,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 查及執行 有關提起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 任指揮外,分配檢察事務官、書記官、通譯、法警等分別 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 犯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81,521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39,972千元,包括: 
 (1)通訊費11,168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約用人員酬金12,643千元,係遴用檢察官
   助理辦理偵查輔助工作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536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374千元。
   <2>聘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10千
     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52千元。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1,100
     千元。
 (4)物品984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747千元
     。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10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37千元。
 (5)一般事務費10,328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400千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費4
     72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20千元
     。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430千元。
   <5>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8,403千
     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提
     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471千元。(另相
     關經費包括: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千元
     ,共計編列481千元。)
   <7>被害人屍體搬運及冷藏等經費132千元。
 (6)國內旅費3,313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2,628千
     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旅
     費145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等
     業務差旅費520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20
     千元。
2.設備及投資17,943千元,包括: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聯合辦公大樓外牆整修工程等經費15,000
   千元。
 (2)零星設備購置經費2,422千元。
 (3)空調設備汰換等經費521千元。
3.獎補助費23,606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
 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81,521,000
2000 業務費 39,972,000
2009 通訊費 11,168,000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12,643,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536,000
2051 物品 984,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10,328,000
2072 國內旅費 3,313,000
3000 設備及投資 17,943,000
3010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15,000,000
3035 雜項設備費 2,943,000
4000 獎補助費 23,606,00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4,307,000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19,29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