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004,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本署依法律規定辦理二審刑事案件之偵察及執行
有關提起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等擔任指揮外
,分配書記官、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傳喚提解人犯等工
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4預算 |
|---|---|---|---|---|---|---|
| 01 |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004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627千元,包括: (1)通訊費964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訊 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7千元,包括: <1>犯罪被害人補償會議審議委員之出席費1 0千元。 <2>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6千元。 <3>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1千元。 (3)物品106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74千元 。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1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31千元。 (4)一般事務費50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15千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費1 5千元。 <3>檢察業務其他事務性經費20千元。 (5)國內旅費490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10千元 。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旅 費2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等 業務差旅費460千元。 2.設備及投資377千元,包括: (1)零星設備購置經費245千元。 (2)購置多功能研究室相關設備等經費132千元 。 |
2,004,000 | |||
| 2000 | 業務費 | 1,627,000 | ||||
| 2009 | 通訊費 | 964,000 | ||||
| 2036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7,000 | ||||
| 2051 | 物品 | 106,000 | ||||
| 2054 | 一般事務費 | 50,000 | ||||
| 2072 | 國內旅費 | 490,000 | ||||
| 3000 | 設備及投資 | 377,000 | ||||
| 3035 | 雜項設備費 | 37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