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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116年度南投縣政府單位預算(案)(本府)第272頁
預算機關
南投縣政府
承辦單位
地政處
預算金額
161,000 元()
計畫內容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每2年重新查估並公告本縣已規定地價之每宗土地之公告地價一次,以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
預期成果
 作為稅捐稽徵機關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充裕本縣財政收入,並貫徹實施平均地權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土地政策。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6預算 115預算 115差異 115比例
業務費 元 161,000 61,000 100,000 163.93%
通訊費 10,000 36,200 -26,200 -72.38%
重新規定地價業務聯繫郵電費
用。
1 年 10,000 10,000
物品 42,000 36,200 5,800 16.02%
重新規定地價業務需用文具、
影印紙、光碟片工作會報等雜
支費。
1 年 42,000 42,000 20,800 21,200 101.92%
國內旅費 109,000 36,200 72,800 201.10%
督辦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重
新規定地價業務差旅費。
1 年 109,000 109,000 36,200 72,800 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