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雲林縣政府
承辦單位
行政處-法制科
預算金額
50,000 元()
計畫內容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或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
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預期成果
保障人民權益。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5預算 |
|---|---|---|---|---|---|---|
| 4000 | 獎補助費 | 縣庫負擔50,000元 | 50,000 | |||
| 4080 | 損失及賠償 | 50,000 | ||||
|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國 家應負賠償責任並依同法第七 條第二項規定編列預算。 |
1 | 年 | 50,000 | 5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