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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116-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71頁
預算機關
一般性補助款-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5,519,700,000 元()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6預算
01 直轄市及縣市補助 1.辦理離島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114年8月
 12日院臺經字第1141018923號函核定,總經費
 1,207,310千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664,650千
 元,期程自114至119年止,辦理「新建或既有
 供水設施更新改善」、「海淡廠新建或提升備
 援能力」、「建置地下水管理系統」及「供水
 設施建設或營運費用攤提」,114年度編列94,
 400千元,115年度編列116,400千元,合計已
 編列210,800千元,本年度編列164,100千元,
 未來尚需編列289,750千元,本年度本科目編
 列163,800千元,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新建
 或既有供水設施更新改善」、「海淡廠新建或
 提升備援能力」、「建置地下水管理系統」及
 「供水設施建設或營運費用攤提」等工作。
2.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五期:113
 年11月18日院臺經字第1131022450號函核定,
 總經費10,600,000千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9,
 650,000千元,期程自114至118年止,辦理無
 自來水地區自來水延管工程、自來水用戶設備
 外線、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及系統營運等,11
 4年度編列1,999,088千元,115年度編列1,842
 ,500千元,合計已編列3,841,588千元,本年
 度編列2,250,000千元,未來尚需編列3,558,4
 12千元,本年度本科目編列655,500千元,係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簡易自來水工程及系統營運
 、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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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辦理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本年度
 編列11,200,000千元,本科目編列600,000千
 元,係補助地方政府配合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
 工程辦理地方管橋梁改建工程、大漢溪堤外水
 岸廊道串聯暨周邊環境改善工程、配合大臺北
 防洪空間環境改善辦理環境調查及廢棄物去化
 與逕流分擔設施等工作。
4.辦理水災智慧防災計畫第二期:113年5月28日
 院臺忠字第1131011920號函核定,總經費2,82
 2,800千元,期程自114至118年止,辦理(1)創
 新智慧防災技術與數位應用(2)完備智慧應變
 機制與決策功能(3)提升防災整備規模與應變
 能力(4)強化全民防災減損與韌性永續,114年
 度編列559,750千元,115年度編列566,000千
 元,合計已編列1,125,750千元,本年度編列5
 65,000千元,未來尚需編列1,132,050千元,
 本年度本科目編列68,000千元,係補助地方政
 府辦理強化地方水情監控能力、建置水位監測
 、影像監控與淹水感測設施、推動水患自主防
 災社區及社區評鑑等工作。 
5.辦理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
 計畫:114年12月4日院臺經字第1141026414號
 函核定,總經費65,000,000千元,期程自115
 至118年止,辦理(1)治理工程(含用地取得)及
 應急工程(2)治理規劃及檢討(3)河川、排水等
 水域環境改善(4)生態檢核工作(5)非工程措施
 工作,115年度編列10,000,000千元,本年度
 編列18,000,000千元,未來尚需編列37,000,0
 00千元,本年度本科目編列13,950,000千元,
 係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地方政府主管之河川、排
 水、海岸防護等水患改善及水域環境改善工作
 。 
6.辦理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4期計
 畫:113年8月30日院臺經字第1131018241號函
 核定,總經費1,720,000千元,中央公務預算
 負擔1,252,000千元,期程自114至117年止,
 辦理(1)地下水減抽措施(2)持續推動地下水補
 注(3)精進調查監測技術(4)強化水井管理(5)
 推動跨域合作等工作,114年度編列266,020千
 元,115年度編列321,050千元,合計已編列58
 7,070千元,本年度編列314,000千元,未來尚
 需編列350,930千元,本年度本科目編列82,00
 0千元,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水井自動傳輸計
 量設備裝設及維護、納管水井輔導合法、違法
 水井查察及處置及彰雲地區工業水井分年管理
 等工作。
7.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114年10月30
 日院臺交字第1141019522號函核定,總經費11
 2,385千元,期程自114至119年止,辦理無人
 機購置,115年度編列55,965千元,本年度編
 列31,185千元,未來尚需編列25,235千元,本
Array
 年度本科目編列400千元,係補助縣市政府購
 置無人機辦理河道巡檢,水利相關工程巡檢、
 災害區域巡視、河川區域現況調查、水資源相
 關活動配合、違規蒐證、遮蔽區域巡視等工作
 。
8.以上1-7項計需15,519,700千元(經常門524,0
 11千元,資本門14,995,689千元): 
 (1)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新建或既有供水設施
   更新改善」、「海淡廠新建或提升備援能
   力」、「建置地下水管理系統」及「供水
   設施建設或營運費用攤提」等,計需163,8
   00千元(經常門1,000千元,資本門162,800
   千元)。
 (2)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簡易自來水工程及系統
   營運、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等,計需655,5
   00千元(經常門194,000千元,資本門461,5
   00千元)。
 (3)補助地方政府配合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工
   程辦理地方管橋梁改建工程、大漢溪堤外
   水岸廊道串聯暨周邊環境改善工程、配合
   大臺北防洪空間環境改善辦理環境調查及
   廢棄物去化與逕流分擔設施等,計需600,0
   00千元(資本門)。
 (4)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地方主管之河川、排水
   、海岸防護等水患改善及水域環境改善工
   作,計需13,950,000千元(經常門280,000
   千元,資本門13,670,000千元)。
 (5)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強化地方水情監控能力
   、建置水位監測、影像監控與淹水感測設
   施、推動水患自主防災社區及社區評鑑等
   工作,計需68,000千元(經常門8,000千元
   ,資本門60,000千元)。
 (6)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水井自動傳輸計量設備
   裝設及維護、納管水井輔導合法、違法水
   井查察及處置及彰雲地區工業水井分年管
   理等工作,計需82,000千元(經常門41,011
   千元,資本門40,989千元)。
 (7)補助地方政府購置無人機辦理河道巡檢,
   水利相關工程巡檢、災害區域巡視、河川
   區域現況調查、水資源相關活動配合、違
   規蒐證、遮蔽區域巡視等工作,計需400千
   元(資本門) 。
15,519,700,000
4000 獎補助費 15,519,700,000
4005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4,180,958,000
4010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11,338,7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