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24450法務局第53頁
預算機關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承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預算金額
25,000,000 元(
計畫內容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2項及損失補償相關規定,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預期成果
 凡本府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過失及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或公共設施設置不當,致使人民權益受有損害或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目的,合法實施公權力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 失,皆可獲得合理賠償;藉以提高市府各項公共設施品質,給予市民一個安全的生活空間,以期使 政府為民服務達到盡善盡美。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1 國家賠償金 較上年度預算數25,000,000元,無增減。 25,000,000
4000 獎補助費 25,000,000
4080 損失及賠償 25,000,000
因應國家賠償法規定所需賠償金。 1 25,000,000 2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