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財政部賦稅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50頁
預算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238,080,000 元(
計畫內容
1.土地稅法於94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第33條,調降土地增  值稅稅率,自94年2月1日生效,並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  ,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  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 2.土地稅法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34條,增訂一生一  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自99年1  月1日生效,並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造成直轄市政府  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  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  補足。 3.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調降遺產稅  及贈與稅稅率,並提高免稅額,自98年1月23日生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1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造  成應受分配之地方政府每年度之稅收實質損失,於財政  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  前,由中央政府補足。 4.房屋稅條例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調降全國單一自  住房屋之房屋稅稅率及調整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  自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修  正條文施行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  依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且符合  同條第6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  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  
預期成果
1.撥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13年2月至114年1月土地增值  稅稅收之實質損失。 2.撥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13年度土地增值稅稅收之實  質損失。 3.撥補直轄市、市、鄉(鎮、市)113年度遺產及贈與稅稅  收之實質損失。 4.撥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14年期房屋稅稅收之實質淨  損失。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1 地方政府土地增值稅款短少補助 依土地稅法第33條及34條規定補助地方政府稅收
實質損失638,080千元:
1.依據土地稅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因調降稅率
 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
 ,及土地稅法第34條第6項規定,因增訂土地
 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
 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
 由中央政府補足之。另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
 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
2.有關實質損失之計算,土地稅法第33條部分,
 經與地方政府協商結果,係以土地增值稅減半
 徵收實施前一年實徵稅額,加上該修正案施行
 後,各該年實徵稅額7%之合計數,作為計算基
 礎;另土地稅法第34條部分,經財政部於99年
 3月15日邀集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結
 果,係以個案覈實認定。
638,080,000
4000 獎補助費 638,080,000
4005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510,596,000
4010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127,48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