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68,575,825,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水利會會員及其眷屬與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直轄市健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
3.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
4.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補助。
5.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6.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7.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預期成果
1.使漁民、水利會會員及其眷屬與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
獲得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地區團體保險對
象3,102,265人、水利會會員及其眷屬3,182人、漁民及
其眷屬554,049人。
2.協助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繳交積欠以前年度全民健
康保險費。
3.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4.補助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
付之保險費,預計補助28,443人。
5.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約27,000人。
6.補助低收入戶33萬餘人健保費及門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7.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7預算 | 106預算 | 106差異 | 106比例 |
|---|---|---|---|---|---|---|---|---|---|
| 01 | 漁民、水利會會員及其他團體健保費補助 |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第3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其餘70 %,由中央政府補助」及第7款:「第10條 第1項第6款第2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6 0%,中央政府補助40%」。 2.本計畫所需保險費補助,共需經費26,396,7 04千元(社會保險負擔),其內容如下: (1)預計補助水利會會員及其眷屬(第3類第 1目)3,182人,計列30,086千元。 (2)預計補助漁民及其眷屬(第3類第2目)5 54,049人,計列5,238,555千元。 (3)預計補助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第6類第2 目)3,102,265人,計列18,598,699千元 。 (4)預計追溯更正調整、中斷保險費開單, 計列2,300,000千元。 (5)預計編列以前年度不足款,計列229,364 千元。 |
26,396,704,000 | 25,697,724,000 | 698,980,000 | 2.72% | |||
| 0400 | 獎補助費 | 26,396,704,000 | 25,697,724,000 | 698,980,000 | 2.72% | ||||
| 0443 | 社會保險負擔 | 26,396,704,000 | 25,697,724,000 | 698,980,000 | 2.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