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9,042,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 提起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書記 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 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防止犯罪、改善社會治安、健全法治基礎等 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6預算 105預算 105差異 105比例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6,625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5,778千元,包括:
(1)通訊費1,120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977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90千元。
<2>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8千
  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40千元
  。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839
  千元。
(3)物品488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245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6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83千元。
(4)一般事務費1,746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200千元
  。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286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經費100千
  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470千元。
<5>檢察業務其他事務性經費151千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421千元。
<7>替代役役男勤務及管理等專項業務費1
  18千元。
(5)國內旅費1,430元,包括:
<1>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725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22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205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等業務差旅費8
  0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毐及掃黑等業務
  差旅費200千元。
(6)運費17千元,係寄送大宗案卷之運費。
2.設備及投資5,539千元,包括:
(1)本署行政大樓中棟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
  經費4,920千元。
(2)廳舍節能設備購置等經費619千元。
3.獎補助費15,308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
 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26,625,000 24,092,000 2,533,000 10.51%
0200 業務費 5,778,000 5,813,000 -35,000 -0.60%
0203 通訊費 1,120,000 1,120,000 0 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977,000 938,000 39,000 4.16%
0271 物品 488,000 488,000 0 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1,746,000 1,820,000 -74,000 -4.07%
0291 國內旅費 1,430,000 1,430,000 0 0.00%
0294 運費 17,000 17,000 0 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5,539,000 2,419,000 3,120,000 128.98%
0319 雜項設備費 5,539,000 2,419,000 3,120,000 128.98%
0400 獎補助費 15,308,000 15,860,000 -552,000 -3.48%
0410 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 230,000 247,000 -17,000 -6.88%
0437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13,664,000 13,404,000 260,000 1.94%
044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1,414,000 2,209,000 -795,000 -3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