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47,019,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 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 記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 犯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6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45,250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8,192千元,包括:
(1)通訊費1,697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117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70千元。
<2>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10
  千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35千元
  。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1,0
  02千元。
(3)物品1,178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513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44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225千元。
(4)一般事務費1,857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379千元
  。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110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經費14千
  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274千元。
<5>檢察業務其他事務性經費260千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730千元。(
  另相關經費包括:通訊費20千元、按
  日按件計資酬金10千元及物品100千元
  ,共計編列860千元。)。
<7>替代役役男勤務及管理等專項業務費9
  0千元。
(5)國內旅費2,343千元,包括:
<1>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789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1,282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179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等業務差旅費9
  3千元。
2.設備及投資945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經費。
3.獎補助費36,113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
 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45,250,000
0200 業務費 8,192,000
0203 通訊費 1,697,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117,000
0271 物品 1,178,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1,857,000
0291 國內旅費 2,343,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945,000
0319 雜項設備費 945,000
0400 獎補助費 36,113,000
0403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330,000
0437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21,362,000
044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14,4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