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3頁
預算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57,464,000 元()
計畫內容
依法律規定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提起公訴以及 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記官、通譯 、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2預算 111預算 111差異 111比例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30,738千元,其內容如下
:
1.業務費38,900千元,包括:
(1)通訊費14,507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
  據通訊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4,957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425千元。
<2>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執行
  審核小組與支用查核小組委員出席費7
  4千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144千元
  。
<4>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提撥
  款補助計畫審查稿費70千元。
<5>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4,2
  44千元。
(3)物品3,100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1,800
  千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80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500千元。
(4)一般事務費10,277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1,418千
  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1,059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224千
  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2,911千元。
<5>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3,300
  千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1,365千元。
  (另編相關經費包括:通訊費50千元、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44千元、物品600
  千元、國內旅費56千元,共計編列2,2
  15千元。)
(5)國內旅費6,059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4,980
  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9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443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9
  0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等業務
  差旅費400千元。
<6>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提撥
  款補助業務差旅費56千元。
2.設備及投資11,366千元,包括:
(1)汰換院檢辦公大樓變電站高壓設備等經
  費7,307千元。
(2)汰換院檢辦公大樓發電機設備等經費483
  千元。
(3)零星設備購置經費3,576千元。
3.獎補助費80,472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
 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130,738,000 121,702,000 9,036,000 7.42%
2000 業務費 38,900,000 38,978,000 -78,000 -0.20%
2009 通訊費 14,507,000 14,507,000 0 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4,957,000 4,957,000 0 0.00%
2051 物品 3,100,000 3,100,000 0 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10,277,000 10,347,000 -70,000 -0.68%
2072 國內旅費 6,059,000 6,067,000 -8,000 -0.13%
3000 設備及投資 11,366,000 5,334,000 6,032,000 113.09%
3035 雜項設備費 11,366,000 5,154,000 6,212,000 120.53%
4000 獎補助費 80,472,000 77,390,000 3,082,000 3.98%
4005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1,172,000 768,000 404,000 52.6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33,982,000 28,969,000 5,013,000 17.30%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45,318,000 47,653,000 -2,335,000 -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