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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02.雲林縣政府-115預算(案)第340頁
預算機關
雲林縣政府
承辦單位
行政處-法制科
預算金額
50,000 元(
計畫內容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或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 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預期成果
 保障人民權益。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5預算
4000 獎補助費 縣庫負擔50,000元 50,000
4080 損失及賠償 50,000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國
家應負賠償責任並依同法第七
條第二項規定編列預算。
1 50,000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