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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12.稅務局-115預算(案)第52頁
預算機關
雲林縣稅務局
承辦單位
消費稅科
預算金額
12,162,000 元(
計畫內容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預期成果
 加強稽徵,嚴密查核,達成稽徵目標。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5預算
1000 人事費 縣庫負擔167,000元 167,000
1040 加班費 167,000
趕辦擷檔後開徵前稅籍檔釐正及開徵、催繳繳款書、轉帳繳
納通知書之印製發包前置業務
及後續抽單等作業暨免稅、退
稅案件整理。(詳見人事費分
析表)
1 36,806 36,806
使用牌照稅收回自徵加班費。(詳見人事費分析表) 1 129,360 129,360
配合預算編列增列進位數。 1 834 834
2000 業務費 縣庫負擔11,995,000元 11,995,000
2009 通訊費 4,059,120
使用牌照稅固定式車牌辨識系統GSN VPN 月租費、接線費
及設定費。
1 29,680 29,680
寄發罰鍰處分書、免稅輔導、違章輔導、免稅及退稅申請案
件核准、補正及支票、催繳取
證、轉帳納稅繳納證明等郵
1 1,063,000 1,063,000
資。 0
電話費。 1 7,500 7,500
使用牌照稅正期(含上、下期)開徵及催繳取證案件、轉帳繳
納通知書等郵資。
1 2,958,940 2,958,940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5,648,980
僱用約用人員10人酬金,辦理免稅、違章案件查調、欠稅清
理等工作,就開徵及催繳繳款
書無法投遞查調相關資料辦理
重新送達、協助釐正車籍與稅
籍異常案件(資料錯誤、缺漏
或虛欠)等作業,暨派駐監理
機關辦理使用牌照稅收回自徵
業務。
10×297 人×天 1,520 4,514,400
約用人員10人政府負擔保險費。 10×12 人×月 5,367 644,040
約用人員10人退休金政府提撥數。 10×12 人×月 2,292 275,040
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編列未休假工資。 10×10 人×天 1,520 152,000
東勢監理分站駐站約用人員中午加班費。 1 63,500 63,500
2051 物品 452,010
稽徵業務辦公用碳粉、電腦及週邊設備耗材,文具紙張等費
用。
1 452,010 452,010
2054 一般事務費 1,765,850
退稅申請及核定書,繳款書,免稅之申請書,監理站業務聯
繫單之印刷。
1 114,000 114,000
宣傳開徵公告廣告、宣傳單、布幅,公示送達等費用。 1 30,000 30,000
使用牌照稅業務收回自辦所需空白繳款書、送達證書、人工
比對送達證書黏貼、資料歸戶
處理列印、行動條碼變動性資
料列印、列印掛號流水號、分
區捆紮、信封、壓膠郵簡紙、
撕紙、摺疊、籤封,暨新車領
牌、車輛異動、違章裁罰、臨
1 1,621,850 1,621,850
櫃補發等繳款書與收據及違章
移送清冊,裁處書、處理登記
簿印刷費、行動支付繳稅之費
用等。
0
2072 國內旅費 69,040
車輛檢查暨查對車輛資料旅費。 7×17 人×天 350 41,650
受訓、開會、及聯繫業務旅費。 5×2 人×天 1,000 10,000
使用牌照稅東勢分站駐點業務支援及督導旅費。 2×24 人×天 350 16,800
配合預算編列增列進位數。 1 590 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