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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11.台西地政-115預算(案)第35頁
預算機關
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第三課
預算金額
198,000 元(
計畫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預期成果
 完成重新規定地價工作。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5預算
1000 人事費 縣庫負擔39,000元 39,000
1040 加班費 39,000
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工作加班費。(繪製、校對整理地價區
段圖、地價之計算、校對、整
理資料清冊、編造地價評議
表、地價申報審核等工作)
(詳見人事費分析表)
1 39,000 39,000
2000 業務費 縣庫負擔159,000元 159,000
2051 物品 69,500
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工作所需文具紙張、電腦及周邊設備之耗
材、防護等用品之購置及外業
用所需物品。
1 29,500 29,500
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所需事務用品等非消耗品之購置及繪製重
新規定地價區段圖所需繪圖費
用。
1 40,000 40,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11,500
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所需印刷、 1 11,500 11,500
裝訂、雜費及茶水費等費用。 0
2072 國內旅費 78,000
辦理重新規定地價蒐集、調查劃分地價資料、業務檢討會等
所需旅費。
人×天 63,000
辦理重新規定地價講習、縣外開會及業務聯繫。 人×天 1,000 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