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擇分支計畫:
資料來源:09.北港地政-115預算(案)第37頁
預算機關
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
預算金額
316,000 元(
計畫內容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亦同。
預期成果
 完成重新規定地價工作。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5預算
1000 人事費 縣庫負擔45,000元 45,000
1040 加班費 45,000
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工作加班費。(繪製地價區段並校對、
整理地價區段圖、地價之計
算、複算、校對、地價之申
報、審核及整理各項資料等)
(詳見人事費分析表)
1 45,000 45,000
2000 業務費 縣庫負擔271,000元 271,000
2006 水電費 70,000
電費。 1 70,000 70,000
2009 通訊費 52,000
電話費。 1 20,000 20,000
郵資。 1 32,000 32,000
2051 物品 83,000
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工作所需之印刷、文具紙張、電腦週邊設
備之耗材、防護用品之購置費
及外業用所需之物品。
1 41,000 41,000
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所需事務用品等非消耗品及外業用所需物
品。
1 42,000 42,000
2072 國內旅費 66,000
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旅費。(蒐集、校正、調查、劃分地價區
段及主任、秘書、課長參加各
項會議)
6×20 人×天 350 42,000
參加重新規定地價訓練及縣外業務聯繫等旅費。 6×4 人×天 1,000 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