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5-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117頁
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50,295,722,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 3.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4.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5.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 6.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7.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加給補助。  
預期成果
1.使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獲得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漁民及其眷屬478,525人、地  區團體保險對象3,250,934人。 2.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3.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63,000人次。 4.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28萬餘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5.補助中低收入戶自付健保1/2,預計25萬人受益。 6.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7.提升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生育率。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5預算 114預算 114差異 114比例
01 漁民及其他團體健保費補助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第
 3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其餘70%,
 由中央政府補助」及第7款:「第10條第1項第
 6款第2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60%,中央
 政府補助40%」。
2.本計畫所需保險費補助,共需經費31,155,316
 千元(社會保險負擔),其內容如下:
 (1)預計補助漁民及其眷屬(第3類第2目)478
   ,525人,計列5,941,398千元。
 (2)預計補助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第6類第2目
   )3,250,934人,計列21,487,373千元。
 (3)預計追溯更正調整、中斷保險費開單,計
   列2,400,000千元。
 (4)預計編列以前年度撥付不足款,計列1,326
   ,545千元。
31,155,316,000
4000 獎補助費 31,155,316,000 121,300,000,000 -90,144,684,000 -74.32%
4055 社會保險負擔 31,155,316,000 121,300,000,000 -90,144,684,000 -7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