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5-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43頁
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41,642,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民事事件審判業務。 2.辦理民事調解及民事執行業務。 3.辦理刑事訴訟審判業務。 4.辦理少年事件審判及少年調查及保護、輔導等業務。 5.辦理家事事件審判業務。 6.辦理家事調解業務。 7.辦理公證及提存業務。 8.加強推動民間公證人制度。 9.辦理設備汰購,提升審判業務效能。 10.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審理民事糾紛。二、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 之辦理等績效。三、提高調解比例及加強執行案件之清理 。四、審理家事糾紛。五、對失學、失業有犯罪習慣之少 年或兒童儘量裁定予以感化教育。六、加強再犯少年之輔 導個案及假日生活輔導工作。七、推廣公證業務,促進保 障私權及疏減訟源。八、簡化提存手續,達成便民利民。 九、本年度預估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9,000件及非訟事件業 務14,000件,刑事案件業務8,000件,民事執行業務36,00 0件,少年事件業務1,400件,少年事件調查及保護、輔導 業務900人,家事事件業務3,200件,家事事件調查業務20 0件,公證事件250件,提存事件350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5預算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0,395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2,911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220千元。
 (2)郵資費2,691千元。
2.約用人員酬金1,800千元,係法官助理之待遇
 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819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90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51千元。
 (3)調解報酬678千元。
4.物品941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276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50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615千元。
5.一般事務費3,400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
   行等業務委外經費3,222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171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7千元。
6.國內旅費524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56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32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98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293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10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35千元。
10,395,000
2000 業務費 10,395,000
2009 通訊費 2,911,000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1,800,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819,000
2051 物品 941,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3,400,000
2072 國內旅費 5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