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6-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115頁
預算機關
一般性補助款-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30,868,911,000 元()
計畫內容
1.貫徹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以  社區化及全民化之精神共同推動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2.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 3.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 4.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2.0。 5.兒童及少年成長津貼。  
預期成果
布建身心障礙者多元社區式服務資源,增加服務量能;精 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使兒少獲得妥適照顧;強化家庭 支持與照顧,精進各類服務工作模式,有效運用社會福利 資源,建立現代福利國家;推動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 持篇兒童及少年成長津貼補助。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6預算
01 一般性福利服務補助-社會及家庭署 1.「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奉行政院
 115年6月1日院臺衛字第1141009610號函核定
 ,總經費47,986,495千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
 19,303,042千元,執行期間為113至117年,11
 3至115年度已編列7,474,895千元,本年度續
 編第4年經費3,362,940千元,本科目編列1,91
 9,538千元,其內容如下:
 (1)辦理擴展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擴增社區
   式嚴重情緒行為服務量能、擴大布建情緒
   行為支持中心及擴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嚴
   重情緒行為個案服務量能及強化專業服務
   能力、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及高照顧負荷
   家庭服務等,含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
   及僱用法》修正草案第28條,新增外國專
   業人才符合該條所定之對象及服務,計列1
   ,169,782千元(含資本門4,992千元)(對
   直轄市政府之補助708,735千元、對各縣市
   政府之補助461,047千元)。
 (2)辦理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
   、辦理日間作業設施、強化自立生活支持
   服務、充實生活重建服務等,含配合《外
   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第28
   條,新增外國專業人才符合該條所定之對
   象及服務,計列714,514千元(含資本門27
   ,315千元)(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380,099
   千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334,415千元)
   。
 (3)執行資源布建、社區式服務資源布建規劃
   及多元化機構之人力等,計列35,242千元
   (含資本門628千元)(對直轄市政府之補
   助12,383千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22,85
   9千元)。
2.「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持續發放育兒
 津貼(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提高平價托育
 供給(0至未滿2歲)」奉行政院114年9月19日
 院臺教字第1145015881號函核定,總經費129,
 610,000千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112,118,000
 千元,執行期間為115至118年,115年度已編
 列26,667,970千元,本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26,
 760,316千元,本科目編列26,154,878千元,
 其內容如下:
 (1)辦理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等,計列9,878,8
   69千元(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6,689,388千
   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3,189,481千元)
   。
 (2)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
   ,共需經費16,276,009千元(其中613,200
   千元,以公益彩券回饋金為財源,採收支
   併列方式辦理),其內容如下:
   <1>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
     理業務等,計列15,772,323千元(含資
     本門95,121千元)(對直轄市政府之補
     助11,293,651千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
     助4,478,672千元)。
   <2>辦理布建公共化托育設施,計列503,686
     千元(資本門)(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1
     59,506千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344,1
     80千元)。
3.「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服務」奉行政院114年9月19日院臺教
 字第1145015881號函核定,總經費2,984,000
 千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560,000千元,執行
 期間為115至118年,115年度已編列128,136千
 元,本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128,136千元,本科
 目編列111,101千元,係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療育服務及療育費補助,計列111,101千元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53,961千元、對各縣市
 政府之補助57,140千元)。 
4.「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2.0」奉行政院114年11
 月21日院臺衛字第1145021910號函核定,總經
 費76,217,257千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55,761
 ,560千元,執行期間為115至119年,115年度
 已編列7,332,605千元,本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
 8,055,403千元,本科目編列2,341,626千元,
 其內容如下: 
 (1)辦理身心障礙者多元社區式服務等相關工
   作,含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修正草案第28條,新增外國專業人才符
   合該條所定之對象及服務,計列327,614千
   元(含資本門26,100千元)(對直轄市政
   府之補助135,170千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
   助192,444千元)。
 (2)精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計列193,802千
   元(含資本門14,269千元)(對直轄市政
   府之補助102,360千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
   助91,442千元)。
 (3)辦理社福中心及網絡資源布建經費,計列1
   ,820,210千元(含資本門3,200千元)(對
   直轄市政府之補助919,725千元、對各縣市
   政府之補助900,485千元)。
5.辦理兒童及少年成長津貼行政人力及業務等所
 需經費,計列341,768千元(對直轄市政府之
 補助241,589千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100,1
 79千元)。
30,868,911,000
4000 獎補助費 30,868,911,000
4005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20,696,567,000
4010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10,172,34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