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內政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23,056,000 元()
計畫內容
1.執行平均地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地價查估、評議作業
。
2.查編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健全不動產估價師制度。
3.辦理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審查、業務督導及管理。
4.加強外資及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耕地三七五租約及公
地處分、撥用之督導及管理事宜。
5.審查並督導中央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
地徵收業務。
6.放領地價撥補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7.辦理公地行政事項及臺灣土地改革陳列館之管理及維護
等事宜。
8.辦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業務之督導與管理。
9.撥充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土地開發案貸款利息資本支
出。
計畫內容:
1.執行平均地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地價查估、評議作業
。
2.查編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健全不動產估價師制度。
3.辦理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審查、業務督導及管理。
4.加強外資及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耕地三七五租約及公
地處分、撥用之督導及管理事宜。
5.審查並督導中央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
地徵收業務。
6.放領地價撥補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7.辦理公地行政事項及臺灣土地改革陳列館之管理及維護
等事宜。
8.辦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業務之督導與管理。
9.撥充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土地開發案貸款利息資本支
出。
預期成果
1.貫徹實施平均地權基本國策,使地價評定合理反應市價
變動,以實現民生主義均富目標。
2.提供都市地價資訊、提升國內不動產估價師服務品質。
3.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避免私法人短期炒作住宅
,以維持住宅市場交易秩序。
4.精進三七五耕地租佃制度,保障租佃雙方合理權益。
5.放領地價撥補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本部、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
費。
6.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健全土地徵收審議制度,維護
土地正義。
7.督導與管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業務,促進土地利用。
8.撥充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土地開發案貸款利息資本支
出,有利於減少該基金配合政策辦理土城司法園區區段
徵收案土地開發成本負擔。
預期成果:
1.貫徹實施平均地權基本國策,使地價評定合理反應市價
變動,以實現民生主義均富目標。
2.提供都市地價資訊、提升國內不動產估價師服務品質。
3.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避免私法人短期炒作住宅
,以維持住宅市場交易秩序。
4.精進三七五耕地租佃制度,保障租佃雙方合理權益。
5.放領地價撥補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本部、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
費。
6.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健全土地徵收審議制度,維護
土地正義。
7.督導與管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業務,促進土地利用。
8.撥充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土地開發案貸款利息資本支
出,有利於減少該基金配合政策辦理土城司法園區區段
徵收案土地開發成本負擔。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6預算 | 115預算 | 115差異 | 115比例 |
|---|---|---|---|---|---|---|---|---|---|
| 01 | 實施平均地權 |
1.研修平均地權相關子法、土地估價相關法令、 辦理地價法令講習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地價業 務等工作所需業務費48千元。(按日按件計資 酬金25千元、物品3千元、一般事務費10千元 、國內旅費10千元) 2.委託辦理區段地價估價作業系統WEB版功能維 護及依行政院80年11月6日台80內字第34869號 函核定之「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計畫」委託 縣市政府辦理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價工作經費 979千元。(委辦費) |
1,027,000 | 950,000 | 77,000 | 8.11% | |||
| 2000 | 業務費 | 1,027,000 | 949,000 | 78,000 | 8.22% | ||||
| 2036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25,000 | 30,000 | -5,000 | -16.67% | ||||
| 2039 | 委辦費 | 979,000 | 890,000 | 89,000 | 10.00% | ||||
| 2051 | 物品 | 3,000 | 5,000 | -2,000 | -40.00% | ||||
| 2054 | 一般事務費 | 10,000 | 10,000 | 0 | 0.00% | ||||
| 2072 | 國內旅費 | 10,000 | 14,000 | -4,000 | -28.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