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6-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41頁
預算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36,099,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與民事事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2.辦理與刑事案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3.辦理與民事強制執行等有關之業務。 4.辦理與家事事件審理及調查等有關之業務。 5.辦理與少年事件審理、調查及保護輔導等有關之業務。 6.加強公證業務之便民服務及妥適辦理提存業務。  
預期成果
1.提高民事案件維持率及結案速度。 2.提高刑事案件維持率及辦案速度。 3.妥適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業務。 4.提高少年事件辦案績效;發揮少年觀護功能,防制少年  觸法。 5.提高家事辦案維持率及結案速度,加強家事調解功能。 6.依公證法及其細則辦理公、認證案件,提昇服務品質;  遵照提存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以期業務法制化。 7.預計本年度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27,036件、刑事案件業  務51,190件、民事執行業務242,300件、少年事件業務2  ,000件、家事事件業務12,100件、少年事件調查及保護  、輔導業務3,000人、家事事件調查業務400件、公證業  務9,000件、提存業務16,700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6預算 115預算 115差異 115比例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70,950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31,104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1,104千元。
 (2)郵資費30,000千元。
2.約用人員酬金3,000千元,係法官助理之待遇
 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912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838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400千元。
 (3)調解報酬9,674千元。
4.物品3,924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814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310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2,800千元。
5.一般事務費17,300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
   行等業務委外經費12,659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3,942千元。
 (3)各類書表等印製費686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13千元。
6.國內旅費4,710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357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10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892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3,020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56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375千元。
70,950,000 75,080,000 -4,130,000 -5.50%
2000 業務費 70,950,000 75,080,000 -4,130,000 -5.50%
2009 通訊費 31,104,000 30,294,000 810,000 2.67%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3,000,000 2,700,000 300,000 11.11%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0,912,000 11,275,000 -363,000 -3.22%
2051 物品 3,924,000 3,924,000 0 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17,300,000 22,177,000 -4,877,000 -21.99%
2072 國內旅費 4,710,000 4,710,000 0 0.00%